2025-11-05 15:21:32 浏览数:0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科函〔2025〕3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杜绝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完善制度与档案管理,强化设备配置,保障实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台账管理
各单位通知所有存储、使用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填报附件1-《××学院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台账》。各实验室查阅附件2-《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目录》,逐一准确填报实验室所涉及的两类病原微生物。本台账由实验室填报,单位汇总并审查后,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学院章,11月11日下班前,纸质文件报送办公楼1301房间实验室安全科,电子文件发至sysaqk@qau.edu.cn。台账内容将作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依据。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团队)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填报内容进行把关审核,确定内容准确合规。
二、制度学习与实验室合规备案
各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要求,需根据所涉病原微生物,向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BSL1/2),向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ABSL1/2),请查阅并学习附件3-7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照检查不足,做好备案准备。备案事项另行通知。
三、联系与咨询
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科 李丽 58957510
办公楼1301房间。
实验室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5日
编辑:李丽
责任编辑:周顺 殷元元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管理中心
邮编:266109 版权所有:青岛农业大学
联系电话:0532-58957471
鲁ICP备13028537号-5
鲁公网安备 37021402000104号
青岛市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中心